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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科技
2015-12-23 00:00:00

    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殡葬科技应用的现状,查找影响和制约殡葬科技进步的突出问题,我调研组赴山东省的济南、日照市、威海、章丘、乳山五市进行调研。调研采用座谈讨论、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召开了四个有政府领导、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五个殡仪馆及火化车间等,收回问卷50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个殡仪馆的基本情况

调研中,我们实地考察了济南市、日照市、威海市环翠区、章丘市和乳山市五个殡仪馆。这五个殡仪馆都始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除济南市外都属于县级殡仪馆。几十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推进和火葬方式的普遍推行,五个殡仪馆都进行了多次的修建和扩建,设备也几经更新改造,业已具备了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和骨灰寄存的功能,基本能够满足当地群众的殡葬需要。尤其是济南市殡仪馆于2004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后,其软硬件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居山东领先全国先进的行列,担负着济南市区60%以上的殡仪服务和火化任务。

五个殡仪馆的占地面积都不太大。济南市为66亩,日照市70亩,章丘市45亩,乳山市43亩,环翠区殡仪馆更小,估计不足40亩。馆内的建筑也都比较陈旧,各功能区的布局不太合理。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迅速扩展,这五个殡仪馆都被圈进了城区之内,其烟气污染问题引起周边居民强烈不满,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建议,要求殡仪馆搬迁。据了解,五个城市的政府部门都已经将殡仪馆搬迁列入计划,其中济南、乳山已经选定了新址,即将动工新建。


五个殡仪馆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其中威海环翠区殡仪馆名义上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际上财政不给拨款;济南市殡仪馆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余三个殡仪馆都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全靠自己解决,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等基本建设资金主要靠自筹和银行贷款,政府给予少量补贴。

五个殡仪馆的收支情况不容乐观。除济南市殡仪馆收支相抵有所盈余外,其余四个殡仪馆都处在亏损或亏损的边缘。亏损的原因与山东省基本丧葬收费价格偏低和群众的丧葬习俗有关。山东省规定,普通炉火化费为144元,高档炉火化费600元。随着柴油、用电和人工价格的不断上涨,普通炉火化一具遗体亏损260多元,高档炉火化一具遗体收支基本持平。况且,根据山东农村的丧葬习俗,人们一般不在殡仪馆搞祭奠活动,在殡仪馆消费的只是运尸、火化和低价骨灰盒的费用,平均不到500元,因此以服务农民为主的日照、章丘和乳山殡仪馆则年年亏损。

二、五个殡仪馆的科技应用水平

在世界发达国家,殡葬行业是一个高科技行业,许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得以广泛应用。相比之下,我国殡葬行业的科技水平还相对比较落后。然而,究竟我国殡葬科技水平处于怎样的发展状态,目前尚未见到有关这方面的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为了简要明了且相对准确地描述殡葬科技应用的现状,调研组基于对全国殡葬科技应用基本状况的判断,确定选择火化设备、污控技术和员工素质三项,作为评价殡葬科技应用水平的主要指标。下面从这三个方面对五个殡仪馆的殡葬科技应用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火化设备

从我们调研的五个殡仪馆看,火化设备主要包括遗体火化设备和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其基本情况如下。

济南市殡仪馆有7台火化机,其中5台火化机使用时间较长,技术含量较低,火化遗体时产生黑烟和异味。该馆没有专用的遗物祭品焚烧设备,有一个焚烧池由当地村民经营管理,丧户焚烧遗物祭品需付费。大量焚烧遗物祭品时浓烟滚滚、烟灰满天飞,群众反映强烈。 


日照市殡仪馆有4台火化机,其中两台为高档火化机,采用了触摸屏控制,电气控制系统比较先进。另外2台为低档火机,科技水平落后,运行效率低、烟气排放污染严重。该馆无专用遗物祭品焚烧设备,仅在馆内的拐角处建有一个水泥池,露天焚烧遗物祭品,遇有刮风则四处飞灰,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翠区殡仪馆有4台火化机, 2台是近两年购置的高档火化机,2台为普通火化机,其中一台是十几年前安装使用的,已严重老化。该馆建有一排遗物祭品焚烧炉,虽然解决了露天焚烧问题,但仍缺少烟气处理装置,焚烧时污染严重。

章丘市殡仪馆有4台火化机,均是十年前购置的老设备,本来科技水平就不高,加上已严重老化,火化遗体时能看见明显的黑烟,烟气污染排放严重。该馆没有专用的遗物祭品焚烧设备,也没有焚烧池,就在馆内的墙角处焚烧花圈遗物等,四处飞灰。

乳山市殡仪馆有4台火化机,均是80年代的产品,技术含量低,能耗高,烟气污染严重。该馆建有一个简单的遗物祭品焚烧炉,没有烟气后处理功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污染控制

殡葬污染控制主要包括遗体火化和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殡仪场所的污染控制、殡葬职工的卫生防护三个方面。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污染控制是这五个殡仪馆最薄弱的环节。

一般情况下,遗体火化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主要靠燃烧控制和烟气后处理技术来实现。据我们对五个殡仪馆的调查,遗体火化过程中没有采取科学合理的燃烧控制,而且燃烧不充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章丘殡仪馆,我们看到了火化机烟囱里冒出的滚滚黑烟,闻到了刺鼻的异味,即使在设备技术相对较好济南殡仪馆,我们也闻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异味,这都是遗体燃烧控制不科学和燃烧不充分的明显特征。其主要原因有:一是火化设备技术落后。高档火化机一般有两个燃烧室,便于烟气充分燃烧。而这五个殡仪馆的三分之二的火化机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生产的,大多只有一个主燃烧室,没有二次燃烧室,火化烟气得不到充分燃烧也就在所难免了。二是人为节约燃料的结果。由于柴油价格不断上涨而火化价格没有提高,有的殡仪馆为了节约成本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柴油使用量,甚至不开燃烧器任遗体自燃,或者关闭二次燃烧室的燃烧器,造成火化烟气燃烧不充分。烟气后处理也是控制殡葬污染的重要手段。据我们调查,这五个殡仪馆中,济南殡仪馆的火化机安装了消烟除尘装置,但效果不十分理想,其余四个殡仪馆所有的火化机都没有安装烟气后处理设备,未经净化处理的遗体焚烧烟气和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了对空气、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同时,这五个殡仪馆都没有配备环保的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造成严重的烟气排放污染。

殡葬场所污染控制,是指遗体接运、遗体保存、防腐整容、火化车间等场所的病毒、细菌和有害物质的净化与控制。在这五个殡仪馆中,济南殡仪馆的在遗体处理场所配置了一些空气净化设备,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消毒杀菌技术。在另外四个殡仪馆这方面的设备和技术基本是空白。具体来看,一是运尸车普遍不达标。运尸车大多是国产面包车改装的,基本没有安装隔离和防护设备,人尸混装的现象比较常见。二是遗体保存、化妆整容和火化车间没有空气净化设备,能明显闻到空气中的异味。三是一线殡仪职工卫生防护条件差。殡仪职工的工作服不达标,章丘市殡仪馆的职工甚至没有工作服;接触遗体后只用一般的肥皂和洗手液清洗,消毒杀菌技术十分落后。四是殡仪馆没有专用的运尸通道。


(三)员工素质

殡葬职工是殡葬设备和技术的操控者,其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殡葬科技应用水平的提高。从我们对五个殡仪馆的调查看,尽管随着殡葬事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殡葬从业队伍的文化素质也显著提高。但是,与其他行业相比,由于受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殡葬职业的社会认同感依然较低,影响和制约了高素质人员的引进,殡葬职工队伍的科技文化水平仍然普遍较低。

这五个殡仪馆中,济南市和威海市殡仪馆职工队伍的科技文化素质比较高。济南市殡仪馆现有在编职工39人,合同工37人,平均年龄35.5岁,大专文化程度占66%。其中中层干部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大专以上学历占100%,大学本科毕业的6人。威海市殡仪馆共有19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4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相比之下,日照、章丘和乳山市殡仪馆职工的科技文化水平较低。以乳山市为例,该馆现有职工16人,其中在编职工10人,合同工4人,临时工2人,平均年龄54岁,其中高中文化程度1人,小学文化程度13人,半文盲2人。日照、章丘殡仪馆职工队伍的科技文化水平也大体如此,从业人员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而且大多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通过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传授技术。总体看,五个殡仪馆从业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比其它行业要低很多,尤其是在第一线操作机器设备的人员文化程度更低,绝大部分为小学文化程度。在这种状况下,殡葬工人不仅无法掌握先进的殡葬设备技术,即使操控现有的机器设备也存在一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设备的技术性能。

从以上分析可见,五个殡仪馆的殡葬科技应用水平大体分为三个层次:济南市为上,环翠区次之,日照、章丘、乳山再次之。这表明:从总的趋势看,殡葬科技应用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程度正相关,经济发达和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其殡葬科技应用水平也相应较高,反之亦然。由此可见,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是殡葬科技应用的主要推动力。城市化的推进,必将不断对殡葬科技应用提出新的要求,而经济的发展,则为实现随着城市化而产生的殡葬科技应用新要求提供了可能。

但是,从调查的个体看,殡葬科技应用水平远远落后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且与其它行业相比殡葬行业的科技水平更加滞后。这种状况在日照市和章丘市表现的最为突出。日照市是山东省新设的地级市,也是环境优美的海滨城市,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较高,但日照市殡仪馆的设施设备却落后于全国地级市的一般水平,与其现代化的城市建设相比反差极大。章丘市是全国百强市,且名列前五十位,但章丘市殡仪馆的设施设备却十分简陋,达不到我国东部地区一般县级市的水平。这种现象说明,一个地区的殡葬科技进步,除了源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推动外,当地政府对殡葬事业的认识及其制度安排也是十分重要的力量。

三、问题与对策

根据我所对全国殡葬科技总体发展水平和区域特点的研究,以及通过对山东省殡葬事业概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以上五个殡仪馆的科技应用状况,基本可以代表山东省殡葬科技应用的整体水平,同时也能够大体反映全国殡葬科技应用的总体状况。由此可以得出以下推论:从总体上看,我国殡葬行业的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滞后于其他行业,同时也明显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及其改进的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一)纠正认识上的偏差

长期以来,人们对殡葬业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社会上关于殡葬行业是暴利行业的批评也不绝于耳,地方政府也把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单位看成是盈利单位。在这种认识影响下,殡仪馆被定性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政府对殡仪馆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基本不予投入,全靠殡仪馆自筹和向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殡仪馆只有盈利了才有能力更新设施设备,采用先进殡葬技术,提高殡葬科技应用水平。

但是,由于我国对遗体火化的基本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制度,目前的收费标准是十几年前制定的,随着油料、电力和工资成本的上涨,大多数县级殡仪馆都处于亏损的状态,根本没有能力更新设施、设备和技术,只有少数盈利较好的大中城市殡仪馆才有条件更新设备和技术。因此,必须通过舆论媒体广泛宣传殡葬事业的公共性特征,纠正人们对殡葬事业的错误认识,同时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明确殡仪馆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和职能,清晰地界定殡葬服务中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的界限,把殡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财政的范围,加大对殡仪馆设施设备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我国殡葬科技应用水平。

(二)完善体制上的缺陷

在我国,殡仪馆的职能大体经历了三次转变。改革开放以前,殡仪馆是集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于一身、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殡葬事业单位;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国有殡仪馆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殡仪馆的职能逐步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和经营服务并重转变,大部分地区政府不再向殡葬馆投资;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殡仪馆实行政事分开,其殡葬管理职能完全剥离出去,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但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殡葬服务属性的认识不明确,政府对殡仪馆的管理也存在着体制缺陷。即:作为政府的殡葬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却没有赋予殡仪馆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殡仪馆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与其应该享有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不对等,如政府限定了殡葬基本服务的收费价格,却不对殡仪馆服务设施设备投资;作为殡葬服务的经营者,殡仪馆却不享有殡葬服务市场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如政府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价格限制。这种定位不清晰、目标不明确的管理体制,对殡仪馆的建设和发展极为不利,无疑也极大地制约殡仪馆殡葬科技应用水平的提高。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改革和完善殡仪馆管理体制,以增强殡仪馆的发展能力,为殡葬科技进步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弥补管理上的缺位

我国殡葬科技应用水平的落后,除了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的原因外,行业管理上的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以遗体火化污染控制为例。人类的遗体是一个超级污染源,遗体火化的过程就是污染控制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殡葬行业也属于环保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基本解决了遗体火化过程中的污染问题,而我国遗体火化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重。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的火化设备技术达不到环保标准,其间接原因是殡葬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因为,在缺少制度约束的体制下,殡仪馆出于追求经济效益的需要,必然要减少在技术设备方面的投入,缺乏提高科技应用水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事实也是如此,为了有效地可能控制殡葬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殡葬设施设备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如《殡仪馆设计规范》、《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等等。但是,由于大部分地方政府对殡葬污染控制缺少必要的思想重视和制度安排,尤其是殡葬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缺位,或者监管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殡仪馆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行为,造成殡葬污染控制方面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殡葬技术标准宣贯机制、技术标准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和惩处机制,强化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殡葬科技进步的投入,加快殡葬设施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我国殡葬科技应用水平。

 第三章殡葬领域存在6大问题亟待解决

殡葬业、殡葬领域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最吸引大家眼球的可能就是所谓暴利问题。殡葬到底是否存在暴利,如何看待其暴利?殡葬话题平常主流社会不怎么讨论,如果不是因为它的暴利引起我们兴趣的话,估计大家今天也不会坐在这里。我会从两个角度来讲,一个是对现在的法律制度反思,二是就行业现在的问题跟大家研讨一下。   

    先从条例开始。这个条例立法本质上是否够,这个条例的制定背景比较有意思,长期以来,几乎对中国的殡葬立法围绕着一个理念:殡葬改革。新中国成立不久,内务部发布殡葬改革工作意见,这个意见的主旨思想是在全国推行火葬,50年代毛泽东倡议火葬,二次革命骨灰都不保留,非常彻底的唯物主义思想。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可以看成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文件,这个规定之后,接着出现了很的问题,当时的问题比较多在哪里?一个是乱建公墓,乱埋乱葬,第二是丧事、封建迷信活动时有所抬头,第三是殡葬设备和用品、市场混乱,质量无法控制,侵害到了群众的权益。针对这三个问题,为了强化当时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健全殡葬法制体系,提高法治化水平,1997年我们就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这个条例颁布后和1985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有一定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确立起了殡葬行业的具体制度,包括殡葬立法的宗旨、殡葬管理的方针、火葬区非火葬区划分的原则、殡葬的行政管理体制、殡葬的设施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油品管理、法律责任等,这个条例实施到今天,十几年过去了,这个条例订立不久就有了很多争议,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效果有一些,我们今天主要来讲一下问题:   

   第一,殡葬改革内容和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曲解,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当时直接理解为火化率越高越好,推行火化政策,把殡葬的改革最后要过渡到不保留骨灰程度,后来的立法里,其实把这个改革内容和目标进行了很大曲解,所有导致很多地方出现过一些恶性事件。 

    第二,火葬区与非火葬区的划分不切实际。在《殡葬管理条例》里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但可以看到,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过由于不好划定非火葬区而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第三,殡葬设施没有纳入到城乡规划中。城市里随着人口膨胀,北京是一个例子,很多设施设备在增加,但殡葬设备只是在不断外迁,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里,甚至在公墓,为什么公墓会有暴利,这与土地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还有是行政执法存在越位、缺位的尴尬。   

    仔细去看,还会发现很多问题,比如说这个条例跟上位法存在冲突,和其它法律法规衔接不顺畅,涉及到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基本上没有衔接,殡葬立法目的是要重新审视的,对殡葬立法到底达到什么目的,并不是推行改革,立法不可能成为改革工具,殡葬改革的推动作为立法目标本身存在问题。   

    殡葬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还有政府职责需要进一步理清,目前在殡葬行业里关于政府职责问题并不是很清晰。遗体管理和死亡证明制在条例里故意简化,公墓管理也缺乏清晰思路,区分有问题,因为是通过城乡来区分的。殡葬从业成员的资质管理制度未能明确,很多把殡葬业的职责也包括在内,因为他们是殡葬从业人员。殡葬中介成为立法空白,条例里并没有对殡葬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明确。特殊人群的殡葬问题没有顾及,比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量死亡人口怎么处理,发生SARS这样的传染病怎么办,也没有规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殡葬行业自律以及殡葬协会方面缺乏规定,这个行业的自律本来是通过协会自律,但法律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得协会有关方面职能得不到一定的立法支撑。当时我们对这个条例做了一个诊断。      

    在这个问题上,我对几个热点问题给大家逐步来探讨一下,当时也是我们比较头疼的几个问题: 

    第一,火化改革政策到底怎么看待。从火化改革政策来看,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那是否还要继续推行火化,以什么方式推行火化?从我们调研来看,实际上这几年来的火化率基本上在50%左右,而我们看一些国家并不强制推行火化政策的,他的火化率肯定也是这个水平,如果别人选择通过其它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推行,可能也达到一定的目标。火化争议为何这么大?当时理由有很多种,首先是可以节约土地,这是一个重要的理由,认为中国目前人均可利用的土地资源非常稀少,认为这几年以来,由于火葬之后可以节约用地;第二认为可以节约木材;第三,火葬的推行有利于公共安全,认为人的遗体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定时炸弹,处理不好会导致疾病流行,通过火葬可以避免群体性的卫生事件发生;第四认为火葬有利于人们观念的改变,这是当时推行火葬非常重要的一些理由。另一方面反对意见也非常尖锐,说节约土地,实际上并没有节约,因为火化只是解决了遗体的处理方法,并没有解决遗体的安葬,所以在很多地方会出现把骨灰盒用大的墓穴进行土葬,火化也不见得省木材,因为火化后的骨灰还是放在棺材里的,而火化本身也会消耗很多能量,比如汽油、石油,也是很高的成本,有很多反对意见,最基本的反对意见在于火化跟中国传统的墓葬方式不相吻合,对中国大多数公民来讲还是愿意选择入土为安的方式。争论非常尖锐,从我们调研来看,如果现在要改变火葬的方式可能性非常小,为什么?从80年代开始甚至在以前我们一直在推行火葬方式,逐渐改变着人们的观念,比如现在有些人火化以后,不见得去墓葬,可能采取海葬、花葬、集体葬等等,如果不推行火葬,有人担心这个观念会回潮,原来所做的一些贡献就全部化为乌有了。第二我国殡葬改革进行了几十年,相对来说有完善的体系甚至包括一些设施,现在为了养这个火化场,在某种意义上也要推行火化。一些物质和观念的改变,火葬方式会进行下去,在公墓政策上难度很大。回过头看一下《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丧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这里讲的是合理、积极的、有步骤的,但现实生活当中变成了强制推行,这种做法有违条例规定,从我们的研究来看,火葬推行应该是因地制宜,不能完全划分,我们去贵州比较偏远的地方,山区树林特别好,如果在那边土葬的话一点问题没有,因为人口没那么密集,但也划了火化区,什么概念?特别离谱的个案是死亡的地方到最近的火葬场可能几百公里,把他运过来,火化完了再运回去,再去墓葬,这中间花的成本非常高。城市由于土地的高度稀缺可以推行火葬,农村可以提倡火葬,但不能够强制,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一些跟本地区相适应的墓葬方式。      

    第二,殡仪馆包括殡仪设施是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早就规定外资可以进,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资本可以进入殡葬,但实践中,殡葬主管部门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带火化设施的殡葬设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主要担心火化会毁灭罪证,唯有国有资本来支撑才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但我觉得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因为从所有质权结构分析是否一定会出现毁灭罪证的违法行为是没有逻辑上的关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同时加强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从人的死亡到墓葬环节加强监管,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对他们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就可以,所以民间资本进入火化设施殡仪馆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第三,火化殡葬基本费用是否需政府买单。如果不推行火化,一般殡葬的基本费用是否应该由政府买单,北京出台了规定基本费用政府全部买单。我当时做了一个不太妥当的类比,政府强制推行义务教育,那政府就为义务教育买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没有强制就不需要买单,殡葬也是这样,如果强行推行火化,那有关费用就应该由你来买单,基本费用由政府来买单,其它费用由个人来负责。中国每年死亡人数是800万——900万之间,火化率是50%左右,调研中发现基本费用在1000块左右,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因此,一年的基本费用大概40亿,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这种制度,但政府买单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说政府买单之后,有些服务是属于市场机制来选择的,比如说守灵问题,守灵可能要租用殡葬里的小场所,那个价位很高,有的地方风俗比较讲究,三天守灵,或者时间更长,这种费用该由自己来担。骨灰盒的问题,大家对骨灰盒的暴利有很大的愤慨,骨灰盒价格有很大差异,从几百块一个一直到几万块一个,在所有的殡仪馆都可以看到,人在那个时候消费处于非理性状态,尤其是至亲死亡时肯定想买一个非常好的骨灰盒,当然便宜也有,价值相当就可以,骨灰盒采购的价格跟你出的价格之间不能悬殊太大,否则那就是暴利,讲骨灰盒贵时不能单独说骨灰盒贵,而是看他到底提供哪一类型的骨灰盒。还有服装问题、随葬物品等,这都属于自由选择问题,对于后者来讲,政治只是引导,可以提倡从简办丧事,没有办法说只能选择基本服务,现在的问题是殡葬公共服务不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大家如果到殡仪馆订一个场所很困难,限定得很死,想办一个像样的追思会,可能性很小,基本上就在那儿转一圈,仪式就办完了,缺乏对逝者的尊重。如果殡葬服务设施多元化、充足的话,这个丧事办得不见得奢华,但非常有人性化,现在有关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推行基本丧葬费用政府全买单的问题,但这个方式不能剥夺家属的选择。   

    第四,公墓是属于基础设施还是过渡性设施,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政府做城乡规划时,如果看成基础设施时,要根据人口规模以及死亡率确定一定比例的土地,如果看成过渡性设施,在城乡规划中进行,土地使用上会进行很大的限制,从现实情况和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习惯来看,公墓属于基础设施的一种,公墓基础设施定位也必须建立在实现有效循环利用的基础之上,以不增加或者以一种非常缓慢的增加公墓总体用地的形势,使公墓作为城市的一种基础设施保留下去。从当前来看,现在公墓用地情况非常混乱,有些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是出让的,住宅率使用权出让是70年,还有一种是属于集体土地,还有是林地,甚至有一些原来政府划拨其它用途用地的也被来用公墓开发,这样一种非常混乱的土地制度之后,在土地供应方面非常不规范,而且土地供应跟需求之间是严重脱节的,人为造成公墓用地的稀缺,从而推高了公墓价格。   

    越认为是过渡设施越会造成公墓价格虚高,另外,公墓不见得是跟土地利用是矛盾的对立,公墓是传承文化的很好载体,美国有一些非常好的公墓,不仅成为了城市非常难得的绿地公园,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场所,同时包含了美国百年文化的人物博物馆,再加上其中富含美国百年国家文化的脉络底蕴,这已经成为美国宣扬自己的国家意识形态,形成国家历史氛围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很多公墓让人很失望,我看完之后觉得就是水泥构筑的场地,特别整齐,如果从远处看过去就是白花花一片,当然有些公墓在实现园林化、生态化、工业化的特征。如果把公墓看成基础设施的话,然后在墓穴的选材上不要选大量的石材,石材很贵,都是进口的,木材省了,但石材浪费得挺厉害,我们可以从墓穴建筑材料的标准上,尽可能使用环保的或者可降解的材料,中国人口这么多,有史以来也是几千年的文化,我也没看到中国死的人数把活人土地给占没了,但为什么今天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现在墓穴的材料跟以前相比真是不得了,现在墓穴材料是金刚石、大理石,都是不可降解的材料,并不是说公墓不重要,而是怎么去调整建筑的标准,用材选用的问题。 

    公墓作为基础设施保留的话,并不意味着要大张旗鼓去扩展公墓的面积,相反把公墓基础设施精致化和以循环利用为前提。可以代继,一般30年可以代继,如果将墓穴使用期限定得稍微合理一点,后人可循环使用,现在公墓已经出现了骨灰没人认领的情况,公墓如果做基础设施保留的话,价格肯定会有考量,后面就会拿走,公墓基础设施要考虑到可循环利用问题。   

    上海已经出现了死墓危机,没有空穴可以提供,如果不循环使用,意味着这个墓穴已经变成了一块死墓,开发者开发完,前期资本拿走,就走了,墓地后续管理没人接手,怎么处理?如果把公墓定位在基础设施这个位置,实际上能够实现对公墓土地的最好利用,从取消基准到合理利用为基准,这是一个;第二,可以通过国家划拨方式,不采用出让方式,途径正当,法律依据充足的去实现殡葬土地最大价值。现在还有一部分,如果真的是用70年的使用权从国家那里出让获得的话,土地出让金很贵,但墓穴不像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周期有长有短,会卖出去,但墓穴有时不可能卖出去,要提供死亡证明,殡葬拿下来之后,有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逐步进行销售,回收资金,这个过程很漫长,如果还是用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利用方式,跟殡葬用地完全不相匹配。将殡葬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之后,实现对殡葬用地的科学有效的管理,实现土地价值,利用划拨我觉得更合适,这有利于降低公墓价格,当然有些不见得是土地创新,比如林地,林地是通过什么方法来做?不改变林地的表面状况而是通过空间的方式进行,还有是集体用地,集体用地因为没有国家征收途径,本来农村允许建造公益性墓地,为本村提供,但基本上这样的墓地一部分提供给农民,另一方面向城市出售的,价格比经营性墓地便宜不少,吸引了不少人去购。   

    第五,殡葬是否存在暴利?从整个殡葬行业的三个不同环节来看,首先是遗体处理环节,也就是殡仪馆领域,目前由于政府管制有力,各地对这块通常都是财政补贴,政府指定下的价格,进行价格限制,综合调研我们发现,黑龙江、贵州、上海三个地方的价格在第一环节不存在暴利问题,甚至在火化环节存在亏损,有政府补贴才可以,另外从调研反映情况来看,有些成本不太正常,有些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寄存,各个殡仪馆都有,比如交通事故、不明之死,放在那里,也没人认领,殡仪馆也不敢火化,每天的冷藏费用挺高。

    总体而言,在殡仪馆和火葬环节里,由于存在政府的指导价格和指定价格问题,所以并不存在暴利问题,其次从殡葬用品、殡仪服务中介和殡仪宴席,从市场化更加占主流的环节来看,由于殡葬消费具有非理性、快速性、刚性的特点,使得不法商家会利用政府监管不足,商家信息不对称,以次充好,虚抬价格,使得殡葬用品、殡仪服务中介、殡仪宴席存在暴利。

    第三个环节,主要是公墓用地埋葬方式,国家一方面限制公墓用地土地,导致公墓用地非常稀缺,另一方面由于非正式的渠道,使得有些人没有成本也能拿到公墓用地,国家所有的土地价值根本没有在成本里体现出来,一般来说土地价格占总价格的一成左右,当发生死墓危机时,已经提前赚取土地利润,公墓的超高价格的经营者已经抽身而退了,政府继续来投入又会造成很大的财政压力。在公墓环节上,一方面公墓价格的确是超高的,尤其是在当地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明显失衡地,另一方面我们会发现整个公墓在成本上是低廉的。再一个是国家对公墓用地的严格限制,现实中不少人如果通过其它手段拿到用地的话,该领域的超额利润没有办法通过公墓方式去分享,综合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公墓这个环节不仅是暴利,而且是无社会价值的纯私人化暴利环节。   

    目前放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是效力等级规制,因为殡葬工作会涉及到很多根本问题,比如土地问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问题,如果规制殡葬自身的文件只是刚才讲的那些文件处于同样等级的行政法规,那么在协调这些法规上,将是一项成本非常浩大、处事比较复杂的工作,而且行政法规更新速度比较快,殡葬领域的工作所涉及的殡仪馆等都是长期性的设施,如果涉及这些规定,配合其它行政法规协调变化,显然不利于殡葬的长期确定。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固定一些殡葬管理的具体规则。第三,殡葬涉及到每个人人格、名声权利基本领域,应该以法律形式强调上升到宪法人格权利的高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关于人的生命权利方面有很多法律,对人的死亡以及入葬,人格意义依然存在,所以将殡葬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是对人权的一个更好保护。   

    其实殡葬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与每个人相关。有人说过生命中所有事件都是概率问题,除了死亡。殡葬立法要考虑文化、传统、伦理、习惯等诸多因素,在殡葬每个条款的拟定上都要综合考虑,而不光是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殡葬行业是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但并非需要政府全包承揽或者强调服务机构非营利性问题,在外国机构营利和非营利上并非一刀切,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相关的支持有不同政策,同时身份向公众公示,在这些领域里,他们可能各得其所,大量设施还是以非营利方法进行,但对有特殊需要的死者家属,他们可能也会选择一些营利性的方式,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这块其实是营利性的,所以我们不能说,以简单的营利和非营利做这样的区分,现行的殡葬条例无法承担此任,所以管理体制问题一定要提到层面上,现在殡葬行业管理体制带有非常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政事不分特别明显,基本上是七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府在这里面是仲裁者、规则制定者又是运动员。   

    第二个是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从死亡到最后墓葬,从每个环节所参与的主体资格,我们都定位服务机构,它的行为规范要有,我们现在缺乏这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是普通公众的行为问题,这需要一定的引导。殡葬领域事关人的情感、文化传统伦理等,很多时候行为都处于非理性的行为,非理性的选择,我们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规范来指引,这也是需要的。   

    整体而言,目前立法无论是效力等级、框架、乃至具体的规则、规范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无法及时提供秩序需要。

 

第四章中国殡葬服务需求巨大 力推简朴殡葬障碍仍存

又到清明祭扫时。殡葬服务是关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的基本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目前,群众对“治丧难”和“治丧贵”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对策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大力推行“绿色殡葬”,一方面,增加基本服务供给,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绿色通道,为群众提供方便、低廉的殡葬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改善设施条件,减少污染,节约土地,并提倡多种生态葬法,移风易俗,普及文明的殡葬文化。


  力推简朴殡葬障碍仍存

  近年来,我国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实行火化、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已成为社会共识,文明节俭治丧总体上渐成风气,火化率大幅提升,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明显减少,新的环保节能技术逐步应用,殡葬改革正稳步向纵深方向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殡葬事业单位3754个,其中殡仪馆1692个,殡葬管理单位853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209个。全国火化率达50%。

  然而,殡葬服务存在的问题也招致不少群众抱怨。

  一是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目前全国尚有739个县没有殡仪馆,且87%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缺乏基本的政府公共殡葬服务,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得不到满足,增加了这些地区推进殡葬改革的难度。同时,因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严重不足,遗体火化后只能暂时寄存在殡仪馆或者购买墓地下葬,乱埋乱葬、修建豪华墓穴、乱批乱建公墓现象严重。

  二是现有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污染严重。现有殡仪设施设备中2/3以上使用时间已达20年以上,有些设施甚至建于1950年代,整体规模小,破旧落后,治丧环境差。大多数火化机超负荷使用,高污染、高耗能。现有殡葬设施设备与每年火化约450万具遗体、接待近2亿群众参加丧葬活动的要求很不适应。

  三是殡葬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目前殡葬市场垄断性强,市场竞争不足,服务性收费价格高,服务质量差,监管薄弱,缺乏制约机制。一些经营性公墓存在乱批乱建现象,解决难度较大,群众负担重、意见大。有些经营性公墓炒买炒卖和修建豪华大墓等违规违法问题突出。

  四是重殓厚葬和愚昧迷信的风气在一些地方仍然盛行。入土为安、大操大办、奢华治丧的现象依然存在,重殓厚葬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殡葬市场不断迎合这种风气,加大了转变传统丧葬观念、规范殡葬市场的工作难度,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殡葬”利国利民

  目前,我国每年死亡人口已超过900万。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原因,死亡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殡葬服务需求巨大。推行“绿色殡葬”,为社会提供方便实惠、节能环保、健康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服务,利国利民,意义重大。

  其一,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需要。

  殡葬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建设的重点是改善民生,其基本要求是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发展社会事业、扩大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应以人为本,为群众提供基本的殡葬公共服务,包括逝者运送、遗体储藏、家属告别、遗体火化以及骨灰安放等内容,满足群众基本服务需求。这些基本服务应完全具备公益性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以较低的价格享有方便、实惠的殡葬服务,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治丧难”、“治丧贵”等问题。

  其二,更新改善殡葬设备,是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遗体火化和遗物焚烧共产生固体物质1.13万吨,向空气排放烟尘及废气8.27万吨。目前,我国共有火化炉4789台,其中2000年后新配置的仅占34%,个别地区至今还使用燃煤火化机。这些旧的火化炉制造工艺落后,使用寿命短,环保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传统火化炉平均火化一具遗体需耗轻质柴油25公升,而节能环保型火化炉只需10公升左右。如果更新设备并加装尾处理设备,全国每年可节省柴油6750万公升,仅此一项每年即可节约成本4亿元,若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更新改造,按火化机通常使用寿命平均8年计算,则节约的成本即可满足更新换代的需要。同时,还可减少烟尘、废气排放,特别是减少含硫含碳类污染物和二恶英等有毒物质。

  其三,提高火化率,推广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是降低成本,节约木材和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常火化遗体比土葬遗体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故我国推行火葬改革以来,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约45亿元,累计已达数百亿元,而目前50%的火化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间,全国共火化遗体约8000万具。如果按土葬一具遗体耗费木材2立方米计算,实行火化共为国家节约木材1.6亿立方米,并且极大地解决了传统土葬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空气,诱发传染病的问题。另一方面,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占地少、耗用资源有限,如果普遍采用,土地节约效果非常明显,对于解决我国人多地少、死人与活人争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全国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严重不足,约63%的农村是空白,城市更是奇缺。因此,在农村必然存在乱埋乱葬现象,城市只能暂存在殡仪馆或者购买墓地下葬,不可避免占用大量土地林地。同时,由于土葬墓室不少为土石结构,青山“白花”现象严重,形成白色污染,且复原成本很高。

  其四,规范市场秩序,是深化殡葬改革、树立文明节俭风尚的需要。

  殡葬改革的历史表明,以往重殓厚葬和愚昧迷信的陈规陋习,可以通过倡导文明的殡葬观念,改变殡葬方式得以改善。鉴于我国殡葬服务市场规模巨大,如果正确引导,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通过保障基本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制止乱收费,将有利于保障群众权益不受侵害,减轻群众负担;通过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形成竞争局面,有利于群众享受到丰富、低廉的服务;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摒弃薄养厚葬、大操大办的丧葬陋俗,有利于保障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风尚。

  “绿色殡葬”有待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殡葬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改革的重心之一是解决公益性殡葬服务和设施不足、经营性殡葬市场混乱等问题。政府应从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利出发,在殡葬服务各个环节增加基本服务供给,切实保障群众殡葬需求。要积极传播现代殡葬文化,树立殡葬新风,改变传统观念,在继续提高火化率的同时,大力推广深埋、树葬、草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法,正确引导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

  还需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制定城乡基本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大政府财政性投入,新建和改建一批城乡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及殡仪服务站等,改变部分地区殡葬设施短缺甚至空白的状况,购置更新一批环保节能殡葬设备和公益性殡葬服务车,提高基本殡葬服务的可及性。政府应明确殡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采取低价或政府补贴的方式满足群众基本的殡葬需求。